2021第九屆永信HAC健康盃慢速壘球邀請賽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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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

發布日期 : 2022年06月21日

第9屆永信HAC健康盃慢速壘球邀請賽

比 賽 簡 章

因COVID-19疫情,本屆賽事取消。

大會宗旨:推廣全民運動、增進國人健康、提昇群體關係、促進祥和社會。

指導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臺中市壘球委員會、大甲區體育會、大甲區公所

主辦單位: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

承辦單位:大甲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協辦單位:

  • 清水區體育會棒壘球委員會
  • 梧棲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龍井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神岡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南投草屯鎮獅象山慢壘聯盟
  • 大里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大安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潭子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沙鹿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18~8/15

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10年7月18日上午10:00於『大甲慢速壘球場』舉行開幕典禮

參加開幕球員,大會贈送每人精美禮品一份

報名組別:健康組、快樂組、休閒組、清新組、友誼組。分組組別由大會審定不另行通知。

比賽地點:

  • 大甲慢速壘球場(大甲區雁門路、錦上街路口)
  • 梧棲運九慢速壘球場(梧棲區博愛北路259號附近)
  • 龍井河濱慢速壘球場(龍井區中62鄉道、茄投路福頭崙巷路口)
  • 清水運五慢速壘球場(清水區南社路99號)
  • 神岡溪洲慢速壘球場(神岡區提南路42號)
  • 大安南埔棒壘球場(大安區南安路480號旁)
  • 獅象山慢速壘球場(南投縣草屯鎮獅象山休閒園區)

參加資格:各地區球隊、本委員會會員或本會邀請之球隊

報名費用:每隊報名費2000元。(每隊5人以上穿著隊服參加開幕典禮退還1000)

比賽賽程:由大會(抽籤)排定

比賽辦法:

  1. 親自報名聯絡方式:
    • 大甲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總幹事    陳東泉 電話:0910-479858
    • 梧棲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總幹事    林洋成 電話:0986-629376
    • 龍井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總幹事    陳保文 電話:0928-313736
    • 清水區體育會棒壘球委員會總幹事      江佳霖 電話:0972-042380
    • 神岡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主任委員  宋信勳 電話:0973-457777
    • 大安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昱舜 電話:0958-673167
    • 南投獅象山慢壘聯盟總幹事            陳儒亮 電話:0909-425100
  2. 網路報名 至永信HAC健康盃慢速壘球邀請賽報名系統報名
  3. 本次比賽使用木質球棒比賽,各隊自備球棒出賽。
  4. 參賽球員於比賽期間,必須出示有身分證字號之證件(身份證、駕照、護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球員卡等)正本備查,不接受電子證件;未帶證件球員可下場比賽,但須於比賽間或當天球賽結束前補齊證件受查,未補查者視同棄權。各隊於競賽期間不得以各式理由提出新的球員名單。比賽隊伍球員服裝須相同,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5. 若有報名兩隊以上之球員,其資格歸屬於先出賽之球隊(第一隊),若再代表第二隊出賽,球賽開始前換人,其第二隊權利不受影響可繼續比賽。若已成為比賽事實,該球員失格,不得再參與此次賽事;並褫奪第二隊出賽權,該隊成績不計。若已晉級,取消資格,由第二名球隊取代。
  6. 比賽結束後,不接受球員資格抗議。但比賽中途如大會查證或對方球員舉發有已出賽之球員冒名頂替出賽,即判該球員失格,不得再參與此次賽事;並沒收比賽褫奪該隊出賽權。
  7. 比賽規則:投手投球高度須於1.82米以上、使用好球板輔助判決、採用4.5米線。
  8. 比賽採七局55分鐘,一好一壞制,四局差10分、五局差7分以上得提前結束比賽。上半局結束時間不足三分鐘且後攻球隊領先時,裁判可宣布比賽結束。
  9. 預賽勝負成績相同時,先比總淨得分(得分—失分)高者晉級,若相同者再比總失分低者晉級,再相同者比得分高者晉級,再相同者猜拳決定。
  10. 本次比賽不採用九人開賽制。
  11. 本次比賽採用御象301比賽球。
  12. 本次比賽參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頒布之最新年度慢速壘球規則。

獎勵辦法:

健康組各頒發冠軍.亞軍.季軍.MVP獎盃。

快樂組、休閒組、清新組、友誼組各頒發冠軍.亞軍.季軍獎盃。

注意事項:

  1. 本次比賽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各隊務必於賽前為球員投保個人意外險,活動中有任何危險應自行負責。
  2. 球隊車輛請停於球場外非飛球區。
  3. 賽事期間如遇天候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時,大會保有修改賽程之權利。
  4.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大會得修改之。